日本农业协同组合大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65页(272字)
日本1993年《农业协同组合法》第2章中规定:(1)下列事项须经农业协同组合大会决议:章程的更改;设定、更改及废止规约、互助规程、信托规程、宅地等提供事业实施规程及国内汇兑交易规程;事业年度事业计划的制定和更改;经费的征收及征收方法;贷款利率的最高限度;加入组合或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等。(2)大会议事由出席者表决权的过半数决定。议长由大会选任。(3)章程更改、组合解散及合并、组合成员除名,由全体组合成员半数以上出席,2/3以上多数通过。(4)拥有500人以上组合成员的组合,可设立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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