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察冀根据地租佃债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83页(343字)

晋察冀边区第一届参议会1943年1月21日通过,同年2月4日边区行政委员会公布《晋察冀边区租佃债息条例》。共6章45条。主要规定:(1)凡出租出佃的土地,不论其地租为实物或现金,出租出佃人应一律按照原租额减收25%。实行减租后的租额,均不得超过耕地正产物收获总额37.5%。(2)凡新订的借贷契约,其利率可由双方自由约定。现扣利、出门利、印子钱等高利贷一律禁止。旧债的清理,其利率在年利1分以上的,一律按年利1分计算。(3)出租出佃人出典耕地时,承租承佃人有依同等条件承典的优先权。承典人将典地出租出佃时,原土地使用人有依同等条件承租承典的优先权。在租佃关系存续中,出租出佃人将其土地出典的,承租承佃人仍可就其土地继续租佃至契约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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