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业协同组合合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65页(228字)
日本1993年《农业协同组合法》第2章中规定:(1)农业协同组合欲合并时,须在大会作出合并决议,经全体组合成员半数以上投票,2/3以上赞成通过。(2)合并非经行政厅认可,不发生其效力。(3)通过合并而设立组合时,须在各组合的大会上,选任设立委员,进行设立所必需的工作。(4)组合合并,在其主事务所所在地进行登记,而发生其效力。(5)合并后存续的组合或按合并而设立的组合,承继因合并而消失的组合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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