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土地建筑物所有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28页(199字)

台湾2000年《民法典》第799条规定,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一部者,该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之共同部分,推定为各所有人之共有,其修缮费及其他负担,由各所有人,按其所有部分之价值分担之。第800条规定,其一部分之所有人,有使用他人正中宅门之必要者,得使用之。但另有特约或另有习惯者,从其特约或习惯的则从之。因前项使用,致所有人受损害者,应支付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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