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土地禁止侵入权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27页(343字)
台湾2000年《民法典》第790条规定,土地所有人得禁止他人侵入其地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1)他人有通行权者。(2)依地方习惯,任他人入其未设围障之田地、牧场、山林刈取杂草,采取枯枝枯干,或采集野生物,或放牧牲畜时,土地所有人不得加以禁止。第791条规定,土地所有人,遇他人之物品或动物偶至其地内者,应许该物品或动物之占有人或所有人入其地内,寻查取回。前项情形,土地所有人受有损害者,得请求赔偿。于未受赔偿前,得留置其物品或动物。第793条规定,土地所有人,于他人之土地有煤气、蒸气、臭气、烟气、热气、灰屑、喧嚣、振动、及其他与此相类者侵入时,土地所有人不得禁止。侵入轻微,或按土地形状、地方习惯,认为相当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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