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地籍划界中止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26页(261字)

澳门1994年《地籍法令》第9条规定:(1)因提出之证据方法不足以对声明异议作出决定时,划界将中止,直至呈交终止争议诉讼之确定判决之副本为止,或直至利害关系人以公文书或经认证之文书呈交声明,证明已对划界之方式达成协议为止。(2)两面积之差之百分比超出第4条第3款所指之百分比,且超出100平方公尺以内之10%之宽限,而未证实作出相应登记状况之调整时,亦须中止划界。(3)逾30年之房地产标示所定面积及经声明异议证实之由新准线所引致之修改,均不属为达至上款效力所考虑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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