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28页(1026字)

研究司法机关在运用会计审计方法查明案情活动中的原理、原则、方法、职能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新兴学科。它的任务是为审计技术在经济犯罪的侦查、预审、审判或民事、行政诉讼中,查明事实,准确认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提供理论依据,总结审计技术服务于司法实践的经验和新成果;推动司法审计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它主要研究:①经济犯罪与会计事项、会计核算的联系和规律性,揭示犯罪手段,提供证据,寻求防治措施;②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向法庭提供会计记录的真实性,确保司法裁判公正。司法审计主要采用查账、查证、核对、分析、汇总、清点、平衡等手段,发现和证实违法犯罪事实,取得审判案件所需要的证据和数据。司法审计要素是构成司法审计活动的必要条件,包括:①司法审计目的。它是案件管辖的司法机关运用审计手段所要发现或者查明的问题。②审计主体,即对案件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③审计对象,是被审计的具体的经济活动以及记载这些活动的账簿、表册、合同、报告、凭证等有关资料。

司法审计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①权威性原则。被审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审计调查或审计监督,司法审计具有法律强制性,审计结论有法律效力。②公正性原则。司法审计人员必须客观地反映事实真相,重事实重证据。③独立性原则。司法审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受任何人所左右和干扰。④合法性原则,又称依法性原则。司法审计活动包括调查、取证均应由二人以上进行,必须遵守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有关规定。司法审计的会计事项、会计核算资料应与案件有关联。⑤保密性原则。司法审计是在保密情况下进行的,有关审计情况、数据、资料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司法审计与行政审计不同,后者是国家实行的审计监督制度,是根据法律设立的审计机关对政府机关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的审计监督。司法审计则是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需要进行的审计活动。其特点:①实施的人员多数是兼职的,是法律和审计专业知识的结合。②突发突击性比较强,时限要求严格。③具有针对性,针对具体案件或线索而寻找佐证。④没有审计周期,第一次审计与第二次审计没有关联。

目前审计模式存在三种类型:一是司法型模式;二是立法型模式;三是行政型模式。在实践中,行政型模式居多,司法型模式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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