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28页(209字)

审计期日内的法定时间界限。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审计报告应在10日内提出;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根据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的规定,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生效。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需要,应当与委聘审计的单位和审计人员协商确定交付审计报告的期限,超过期限应承担后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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