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28页(1489字)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授权委托(聘请)取得审计监督权的人。担任司法审计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会计、审计知识和法律知识。

根据我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①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2年以上。②应在一个合法审计机构注册任职。③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④具有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严谨认真的工作作风。

司法审计人员的权力,是审计人员完成审计职能的保障,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主要有:①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和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材料,其中包括被审计单位在银行和金融机构设立账户的情况,财务收支全部凭证、报表资料;有权检查会计账簿、报表及各种单证。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有关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③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和出具证明材料。④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有权采取取证措施;必要时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入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⑤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制止;制止无效时,经县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有权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查处。⑥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资产的,有权制止,或者提请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制止,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⑦审计机关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保密的除外);对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有权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入行为有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司法审计人员的义务主要有:①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②审计人员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③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审计调查事项、审计复议事项和审计应诉事项应建立档案。④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证所出报告合法、公正、准确。⑤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⑥审计人员对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遵守廉政、勤政规定和审计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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