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计法律关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27页(447字)
由诉讼法、审计法所规定和调整的,以法定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国家强制性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它是由审计人、被审计人和审计委托(授权)人三方面构成的关系。任何法律关系均必须具备三个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司法审计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权利主体,是指在诉讼法和审计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和自然人,亦即诉讼法和审计法律关系中的参加者和当事人,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法律规定的享有权力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具备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司法审计法律关系的客体,即诉讼法、审计法律关系中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有经济行为、财政收支和财务收入。司法审计法律关系的内容:即诉讼法和审计法律关系中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司法审计法律关系参加人之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审计人和被审计人法律地位是不同的。审计法律关系的对象,即审计事项,主要载体为账表、凭证、票据、信、函、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