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05页(1019字)

法国有两个法院系统,即普通法院系统和行政法院系统。一般民事、刑事案件,归普通法院受理。涉及国家机关之间或公民对国家机关、官员行使行政权而发生的诉讼,统归行政法院受理,普通法院不得干预。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之间的权限冲突,由争议法庭解决。法国普通法院系统如下:

初审法院,负责审理诉讼标的为5000法郎以下的民事案件。

违警法院(又译警察法院),负责审理法定刑为2个月以下徒刑或1万法郎以下罚金的违警罪案件和少年实施的一至四级违警罪案件。由1名法官独任审理。

大审法院,负责审理诉讼标的超过1万法郎以上的民事案件,还受理不服初审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

轻罪法院(又译矫正法院),负责审理法定刑为2个月至5年徒刑或1万法郎以上罚金的轻罪案件。通常由3名法官合议审理,自1973年起,对某些案件经被告人同意,可由法官独任审理。

重罪法院(又译巡回法院),负责审理法定刑为5年以上徒刑或苦役的重罪案件。重罪法院设在每个省的省会,一般一季度一个开庭期。它是法国审理刑事案件时惟一设陪审团的法院。对于一般重罪案件由3名法官和9名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判。但对于恐怖分子的案件,仅由7名职业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判。重罪法院只受理经过上诉法院起诉庭审查后批准起诉的案件。对重罪法院作出的判决不许可上诉,但可就法律问题申请最高法院复议。

上诉法院是除重罪案件以外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上诉审法院,设在大区,由3名法官根据原审笔录和律师陈述进行审理,可以撤销原判决,制作新判决。

最高法院(法文La Cour de Cassasion,直译为撤销法院),于1790年成立,原称最高法庭,1804年改为现名。它是法国普通法院系统中的最高审级,下设五个民事庭和一个刑事庭。审理刑事案件由9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只复议法律问题,不审理事实。审理后如认为下级法院没有错误,就维持原判,案件即告终结;如发现原判决有重大法律错误时,则撤销原判决,并将案件交给与原审法院同级的另一个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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