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共有土地分割组织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33页(263字)

韩国《共有土地分割特例法》第2章共有土地分割委员会中规定,为了公正审议共有土地的分割,在所管厅设立共有土地分割委员会,委员长由委员中的判事,副委员长由委员中所管厅指定者担任。共有土地分割委员会主要负责:(1)对土地分割申请作出决定;(2)对于土地分割开始决定的异议申请作出决议;(3)对土地分割调查书作出决议;(4)对土地分割调查书的异议申请作出决定;(5)对土地分割调查书决定不服的判决作出重新表决。本法还规定,委员会须有在籍委员超过半数同意方可作出,并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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