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合作社联盟会议程序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8页(676字)
根据《国际合作社联盟章程》第7章规定:(1)联盟主席主持中央委员会召开的所有会议,如需要,亦可由副主席代为主持。主席也是各特别委员会的成员,可能情况下,主持他们的讨论会。(2)要发言的成员必须向主席说明,主席再次点名。(3)所有的发言都必须提交主席,并紧扣讨论议题。(4)成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言一次或一次以上。但只有在所有成员都发言后才能进行第二次发言。(5)发言中的问题可在发言或翻译后提出,但不能中断发言人或译者或执行投票的主席的发言。(6)动议的提出者有权在投票前回答各问题。除主席另作决定外,每次只能讨论一个动议或修正案。(7)按常规,委员会发言人不受时间限制。(8)任一问题的讨论最终以“现在说明这一问题”的动议结束。(9)拖延的动议为“这一问题的讨论延期或这一问题暂不讨论”等,应正式提出,得到同意后,不需进行讨论,即可投票。(10)中央委员会议程中的未尽事宜,必须在会期第一个月提交理事,以便执委会讨论通过。(11)违背本条例未被同意的动议不得进行投票。(12)动议的修正必须用书面提交理事。(13)所有动议首先通过举手表决。(14)主席只有一票选举权。为保证选举公平,主席公布,该动议“尚未投票”和“不执行”。(15)投票在主席监督下由理事认可。(16)只有中央委员会10名以上成员,陈述理由,并书面报告理事,提出的“中止日常规范”的动议才能接受。该动议提出、正式同意,无一人以上反对后,提交投票。要中止日常规范,该动议必须以3/4的大多数通过。如不同意,则再次提出的动议亦不予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