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种子生产条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98页(447字)

法国《种子生产、检验和鉴定技术条例总条例》规定:(1)原始材料、原种和基础种由育种者负责生产,其条件是育种者善于生产这些品种的种子,并遵守附加技术条例,以及国家种子和幼苗检验鉴定局的指示所制定的原则。(2)凡个人或单位愿意生产国家品种的基础种时,必须向国家种子和幼苗检验鉴定局提出申请。该局表示同意就是承认种子公司在执行本条例方面享受育种者的一些权利和义务。(3)附加技术条例为生产原始材料、原种、基础种以及合格种子规定了如下条件:①原种和合格种子的代数;②每个品种和每块种子田的最大面积;③作物栽培应遵守的规则;④批量种子应达到的标准。(4)种子公司以及国家种子和幼苗检验鉴定局,要保证繁育种子的农民做到:正确地清扫播种机、收获机以及加工和贮藏的设备;在良好的条件下,对收获物进行鉴定、贮存和运输。(5)凡接受检验的个人或单位,必须遵守法律划定生产区域的规定。(6)当繁殖进口种子时,以进口的原种在实验室或田间的检验结果来确定种子田的等级。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