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土地租约解除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84页(199字)
法国1804年《民法典》第1775条规定:(1)虽非经书面订立的乡村不动产租约,仅得因当事人双方之一在本法规定的期限届满前6个月向他方发出解除租约的通知的效力,而在上述期限届满时终止。(2)如未在前条规定的期限内通知他方解除契约时,应认为订立新的租约,其效力依第1774条的规定。(3)如在书面租约期满时,承租人继续占有而出租人亦未反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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