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土地退租权利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84页(218字)
法国1804年《民法典》第1777条规定,退租的土地承租人应为其续租人留下次年耕作所需适用的房舍,并提供其他方便;反之,续租人亦应为退租人为贮存饲料及尚待收获的收获物而提供合适的房舍及其他方便。上述两种情况,均应按当时习惯处理。第1778条规定,退租人如承租时曾收受1年的禾秆及肥料者,亦应留下1年的禾秆及肥料;即使未曾收受上述禾秆及肥料时,土地所有人得根据估价留置1年的禾秆及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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