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城市改建用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37页(238字)

二战后,美国于1949年成立住宅金融厅,负责执行战后的综合住宅政策。1949年公布《住宅法》,实行城市改建补助费制度。1954年公布《新住宅法》,决定对地区修复、地区保护给予补助。1961年《住宅法》规定强行要求从住宅中心地区到城市中心商业服务地区都要改建。1965年公布《住宅、城市开发法》。1966年公布《特定城市及大城市开发法》。这些法律中规定,政府在城市改建中有征购土地权,在拍卖大片土地进行开发时,可进行土地征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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