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60页(618字)

由国家设立的,专门负责办理公证事务,代表国家行使公证权的公证机关。在西方国家与公证处类似的机构是公证人事务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机关的职责是办理公证事务和相关的法律事务,其主要任务是依法证明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在中国,公证处原则上是以市、县为基本单位,按地域设置,公证处分为直辖市公证处,市、县公证处,市辖区公证处。经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批准,省、自治区、自治州、特别经济区也可以设立公证处,公证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各公证处在各自的辖区内行使公证权,独立办理公证业务,所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行政上,公证处受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包括公证员和助理公证员(见公证员助理)。根据行政上的需要,公证处可以设主任、副主任,由具有公证员资格的人担任,负责公证处的行政管理事务。公证处的主任、副主任在办理公证业务时,得以公证员的身份;助理公证员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若需要其出具公证书时,得以代理公证员的名义。公证处除了上述人员外,还可以根据公证处的需要,聘任办事员、打字员、秘书和其他行政人员,这些人员均不办理公证业务,他们的主要任务是辅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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