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城市用地通则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37页(271字)
法国《城市化法典》第1卷规定,法国领土是全民族的共同财富。各个公立部门和单位为所在辖区田地的管理者和担保人。为治理生活环境,各公立部门和单位应努力协调公益建设对空间的使用及应采取的措施。在无对第三者具有抗辩性的占地规划和任何可替代的城市化文件的情形下,市镇委员会只可批准从事下列活动:(1)对现存建筑物的扩建和改建;(2)修建集体设施、对经营农业、开发自然资源和从事涉及全民族利益行动必不可少的建筑物和设施;(3)修建不适宜位于居民区附近的建筑和设施;(4)市镇议会认为必要的建筑物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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