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土地租约减免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83页(334字)

法国1804年《民法典》第1770条规定,如租约期仅为1年且损失为收获的全部或至少1/2时,应按比率减免承租人一部分租金。如损失不足1/2时,承租人不得请求减少租金。第1771条规定,如收获物在收割完毕后发生损失时,承租人不得请求减少租金;但如租约规定收获物的一部分以实物支付于土地所有人者,不在此限;在此情形,如承租人未经催告即已交付土地所有人以应得的收获物时,土地所有人应分担其应分担部分的损失。如产生损失的原因在订立租约时已存在并已知悉时,土地承租人不得请求减少租金。第1772条规定,如租约有明确规定时,承租人对意外事故亦应负担责任。第1773条规定,前条规定应仅限于通常意外事故,如冰雹、闪电、霜或落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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