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土地租赁权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83页(426字)

法国1804年《民法典》第1764条规定,如违背约定时,土地所有人有收回土地的权利,承租人并应负担因不履行租约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第1765条规定,在土地租约中,如租约所定的面积少于或多于实际使用的面积时,仅得按照本法典“买卖”编的规定增加或减少土地承租人的租金。第1766条规定,如乡村土地承租人不具备耕作必需的家畜与工具,或抛弃耕作,或不精心耕作,或以租赁物用于契约所定用途以外的用途,或一般而言,如承租人不履行租约条款,致使对出租人造成损害时,出租人得根据情况请求解除租约。如因承租人的行为而解除租约时,承租人应按第1764条的规定,负损害赔偿的责任。第1767条规定,凡乡村土地的承租人,应根据租约在专门的场所贮存其收获物。第1768条规定,乡村土地的承租人,应将侵占其承租土地的情况通知土地所有人;否则应负赔偿损害及一切费用的责任。此项通知,应与根据地点远近所规定的传唤期限相等的期限内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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