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土改债券发行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09页(368字)

保加利亚《劳动土地所有法》第17条规定,在最后完成土地征用工作后,国家土地资产管理机关给所有者发债券,年息3%,通过每年抽签的办法15年还清,交给国家土地资产的私人土地减值如下:(1)50-100狄卡尔减10%;(2)100-200狄卡尔减15%;(3)200-300狄卡尔减20%;(4)300-400狄卡尔减25%;(5)400-500狄卡尔减30%;(6)500-750狄卡尔减35%;(7)750-1000狄卡尔减40%;(8)1000-1500狄卡尔减45%;(9)1500狄卡尔以上减50%。债权人必须按照债券的票面价值承担对他们抵押债务的偿还。在被征用土地中应有10狄卡尔以内的土地以现款支付。债券和购买券无论现在和将来均免交任何一种国家和乡的租金、税金、费用和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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