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时种子育种申请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98页(216字)

比利时《种子法》规定,所有种子育种者和种子工厂均须向全国农业和园艺产品销售总局提出申请和取得执照,才能进行工作。申请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育种者必须同意对其企业以及种子田进行检查;必须提供种子田所在地区的情况;同意取样,接受现场检验,测定种子稳定性。种子工厂处理和贮藏种子的厂房必须专用,通风照明良好,清洁干燥,面积不能少于100平方米-300平方米;必须装有种子清选、分级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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