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种子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73页(315字)

德国种子法律中,对建立种子选育、繁育及销售体系、育种者、繁育者、种子商的管理职责等作出具体规定。其中规定育种者主要职责是:宣传和推广新品种;与负责繁育和销售的种子公司签订繁育良种和销售合同;负责提供原原种和原种,确定种子价格和提留金;提供种子检验签证样品,并支付种子签证费用。繁育者主要职责是:购买供繁育用的原原种和原种,但只能用作良种繁育,不能自我销售;签订交货合同。种子使用者主要职责是:与育种者签订繁育和销售合同;按合同中规定的标准,对种子进行加工处理,保证种子质量;向市场推销种子,并支付育种者的提留金。种子商主要职责是:根据种子质量和销售状况,确定价格,向农场主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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