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区域经济结构改善补偿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0页(445字)

德国1969年《改善区域经济结构(共同任务)法》第10条规定:(1)在基本法第91条规定下,联邦基于计划纲要所资助计划结算,补偿各邦依计划纲要标准所支出费用的一半。(2)依各项措施状况及已准备好的预算经费而定,联邦预先支付各邦依第1项预估所需补偿金额。为确定经费需要额度及措施状况,各邦政府应告知联邦经济部长所支出经费额度、计划之现况及预估的发展。第11条规定:(1)被资助者就其所获得借贷所为清偿及给付利息或为平衡基于保证承受所导致损失所给付金额,其总额须由各邦依比例付款给联邦。(2)若规定要件完全或部分没有实现,则联邦得向各邦请求返还其所获得联邦经费。(3)当被资助者未履行规定要件时,各邦即向其请求返还联邦所占经费额度,并将该所返还经费转交给联邦。(4)各邦对于依前几项须付给联邦款项,须给付超过德国联邦银行所定适用联邦短期贷款利率2%的利息,于第2项自联邦资金支付时起算,于第1项及第3项则自该经费到达各邦后的第二个月开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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