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土地改革资格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53页(685字)
越南《土地改革法》第25条规定,应分得土地者如下:(1)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贫雇农和少地的中农。缺少土地的佃富农也可分得土地。(2)对农村的各贫苦阶层,如其职业不足以维持生活,并有耕种能力者,则补分给一份土地使其能维持生活。(3)下列几种人,其家属居住在农村,并属于应分得土地者,可分给其与农民相等的一份土地:①烈士、革命军人、伤员、病员。②政权机关和群众团体的干部、抗战工作人员、国营企业工人。(4)失业工人及其居住在农村的家属,如果没有其他职业维持生活而有耕种能力者,是可分得土地。(5)疏散到农村居住者,如不足以维持生活而又有耕种能力,要求分地并得到当地农民同意者,也可获得分配的土地。他们对分到的土地仅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6)教会、寺庙、祠堂及其他宗教机关,可留一部分土地用于祭祀礼拜。该份土地须经当地群众评议,由省抗战行政委员会审定。如遇特殊情况须由上级决定。宗教职业者,如不能维持生活,而有劳动能力和要求分地的亦可在其生活地或其家乡分一份土地。(7)民主人士,抗战地主、普通地主和其家属,可分给与农民相等的一份土地。对民主人士,抗战地主可给予适当照顾。(8)越奸、反动分子及土豪恶霸被判处5年以上徒刑者不得分地;5年以下则可分地。其家属仍可分得土地。(9)居住在农村的伪军家属,属于应分得土地者,也可分得土地。伪军本人也可分得一份土地。但是当其尚未脱离伪军队伍回归祖国怀抱时,该份地由乡抗战行政委员会或农会暂行管理。(10)外侨及其家属,如没有足以维持生活的职业,而有耕作能力且要求分地者,可分得一份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