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土地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318页(303字)
芬兰土地立法较早,在17世纪政府曾颁布土地改革法令,废除旧的土地开垦制度,加强地籍管理。法律允许私人占有土地,允许买卖土地。为全面管理土地,1812年颁布法令,成立国家土地调查测量局及地方土地管理机构。1917年芬兰宣布独立后,再次颁布土地改革法令,决定1918-1922年进行土地改革,允许无地农民通过国家贷款赎买土地,规定土地所有者不能任意改变土地用途。1919年7月,芬兰议会通过《芬兰共和国宪法》。宪法规定,国有土地非根据法律不得转让或抵押;国有土地的租佃人有权依据特别裁决购买该土地的所有权。根据宪法规定,政府颁布一系列配套土地管理法令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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