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权利中止申请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37页(491字)
新加坡1985年《土地权属法》第104条规定:(1)要求土地权利的任何人,或其他任何依法有权这样做的人,可以法定形式向登记员提出中止申请。(2)中止申请人,可根据其利益范围,制止依本法登记影响中止申请所指的土地的文书。(3)按本部分规定,不限制其一般性,对地产出卖所得的权利应作为该土地的权利。(4)中止申请应由中止申请人或其律师签名。第105条规定,中止申请一经提出,登记员应立即将其要点记入专门的中止申请目录,并对中止被申请人通知该中止的提出。第106条规定,在将土地归于本法以下之前,登记员应充分检索中止目录,在建立新的土地登记文书时,应根据检查结果对影响土地登记的中止申请在文书上作声明。第106条规定,要求登记的文书提出之后,如果该登记为中止所限制,登记员应向中止申请人送交其意向通知。通知发出21天届满后,将该文书登记。第112条规定,由于错误的、无理的、轻率的或无适当原因提出的中止而遭受损害、损失的任何人,可对中止申请人或其私人代表进行索赔,或在中止申请人与中止被申请人的诉讼中要求赔偿,法庭可裁决适当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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