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53页(732字)

又称保证人取保。指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的保证人向司法机关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审判等,并随传随到,从而保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一种方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可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并责令其提供保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也可以提出保证人,申请取保候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与本案无牵连;②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③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④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保证人经审查同意后,应当要求保证人出具《保证书》,保证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保证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是: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见取保候审);发现其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该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公安司法机关决定采取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连同《保证书》同时送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向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布《取保候审决定书》,并由保证人和被取保候审人在执行机关工作人员主持下履行对保手续,并告知保证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被保证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然后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保证人领回。在取保候审期间,执行机关发现保证人没有履行保证义务,对被保证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未及时报告,应当及时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经审查属实的,可以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时,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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