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私有地产限额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05页(174字)
罗马尼亚1991年《土地法》第9条规定,被重新承认或给予所有权的人,按本法规定的条件,每户拥有的地产不得超过相当于可耕地面积10公顷的土地,即使他们在许多地区获得所有权也不例外。上述中的人应在申请书上加一份附件,即有关他们拥有的土地面积或依据本法他们有权得到的土地面积的声明,他们要对此声明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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