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国家私有土地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05页(354字)
罗马尼亚1991年《土地法》第17条规定:(1)位于居民区外的、由已死亡而没有继承人的社员带入合作社的土地,合作社以任何形式接管的,其原主已死亡而没有继承人的土地,以及那些无人申请要求退还的土地,都留为委员会的财产。(2)没有按规定分出去的所有合作社土地以及属于国家财产、由合作社使用的位于居民区以外的土地,同样成为委员会控制的财产,可根据本法的规定分配给有该权的其他人。(3)留属委员会而不分配的土地,成为国家的私有财产,可依法以租赁、出售、承包形式供愿意从事农业开发的人使用。(4)根据法律规定,可在1991年无偿地向第三款规定的分配属于国家私有的土地。(5)为管理这些土地,将按照法律成立农村开发及安置署。(6)在该署接管以前,土地暂由地方政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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