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土地权属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47页(796字)

英国现行的土地所有制很特殊,也非常复杂。在《财产法》、《限制授予土地法》、《地产管理法》、《土地负担法》和《土地登记法》等5部重要法律中都有规定。关于所有制,自从1066年以来,英国全部土地在法律上都归英王或国家所有,英王(国家)是惟一的土地所有人,个人、企业和各种机构团体仅拥有土地的使用权(或占有权)。拥有土地使用权者在法律中常被称为土地持有人或租借人。土地持有人所保有的有关他的土地权利的总和,就叫做他的产业权。主要有如下4种土地产业权:(1)无条件继承的土地产业权;(2)限定继承的土地产业权;(3)终生保有的土地产业权;(4)限期保有的土地产业权。其中,前三种属于永业权,最后一种属于租业权。在英国拥有永业权的土地持有人实际上是该土地的所有者,只要他不违反土地法、土地规划或侵犯他人利益,就可任意利用和处理土地。土地的卖者不必证明自己是土地的绝对所有人,而买者则满足于土地占有权的长期无争议的存在。为此,英国1925年《不动产法》中明确规定,土地既包括可见的物质特征,其中包含地表及水产和垂直的任何部分,又包括依附与土地的各种不可见的权利。如永业权、承租权、地租、他项权利、优先权、收益权等。关于土地他项权利,英国法律规定很明确,他项权利即为所有者为他人在其土地上通行、通光、排水、架埋管道等所设定的权利。主要有:(1)通过建筑物的缝隙采光的权利;(2)通过规定的通道通气的权利;(3)相邻建筑物支撑的权利;(4)建筑物投影于他人土地上的权利;(5)在规定区域停放汽车的权利;(6)在他人土地上的埋设管道的权利;(7)在邻居房子上写标志的权利。关于土地登记,英国《土地登记法》中规定,在土地登记区各种土地权利都必须有官方登记,任何形式的权利转移都必须有记录,政府应确保各种权利的准确性,土地登记的任何错误造成的损失由政府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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