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地权设置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80页(257字)

日本民法第175条规定:物权,除于本法及其他法律所规定者外,不得创设。根据民法物权编规定,设置的物权有如下10种:占有权、所有权、地上权、永小作权、地役权、留置权、先取特权、质权、抵押权、入会权。这些权利均可在不动产上创设。根据《不动产登记法》规定,须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如下9种:所有权、地上权、永小作权、地役权、先取特权、质权、抵押权、租赁权、采石权。1921年《土地租用法》规定,在土地上可设置土地租用权。土地租用权是指以建筑物的所有为目的的地上权及租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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