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地役权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80页(348字)
蒙古1995年《民法典》第108条规定:(1)不动产所有人为充分行使其权利和利用、维护其财产,有权请求土地所有人或土地持有人依法定程序授予土地。(2)如果不动产所有人由于无对他人土地的有限使用权则无法行使其所有权,则可授予他对他人权利的有限使用权,诸如邻地通行权、邻地管线敷设权以及其他有限的土地使用权。(3)依本条第2款的规定授予有限的土地使用权时,不得妨碍土地所有人和土地持有人行使其权利。(4)如果双方不能就有限使用土地的条件和程序达成协议,法院应裁断此等争议。(5)土地终身占有权人、对此等占有享有继承权者、无限期土地使用权人,可取得有限的土地使用权。(6)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其土地被他人有限使用的所有人,有权要求使用人偿付土地使用费。
上一篇:意大利永佃权偿还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