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永佃权偿还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79页(288字)
意大利1997年《民法典》第975条规定:(1)永佃权终止时,土地的所有人应当在土地因改良而增加的价值范围内,偿还永佃权人为改良土地支出的费用,改良费于交回土地之时偿还。(2)如果在诉讼中有证据证明永佃权人对土地进行了一般改良,则直到土地的所有人偿还改良费之前,永佃权人有权留置土地。(3)对于永佃权人附着在土地上的物体,在能够不损毁土地去除附加物的情况下,如果土地的所有人希望保留附加物,则应当按照永佃权人交回土地之时附加物的价值支付价款。在无法不损毁土地去除附加物的情况下,或者附加物是土地改良的一部分,准用本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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