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联邦土地征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57页(505字)

来西亚1984年《宪法》第83条规定,为联邦用途征用土地:(1)如果联邦政府认为出于联邦的需要征用任何州的不属于待转让的土地,得同州政府磋商后,要求州政府,并由有关州政府负责,将联邦政府所指定的土地,拨给联邦或其指定的公共机关。(2)联邦政府依据第1款要求州政府拨给永久性土地时,不得对拨给土地的用途规定限制,但联邦政府每年须付给州政府适当的地租,并付给该州一笔相当于该土地市价的补偿;如果联邦政府要求州政府拨给其他土地权益,必须付给该州合理的年租,如果州政府要求补偿,也须付给合理的补偿。(3)联邦依据第1款要求州政府拨给的土地如系原拟供州使用的土地时:各州为该项用途另行征用土地代替上述土地;另行征用土地付出的费用,超过联邦依据第2款规定所缴付的补偿金,不包括租金,对其超额部分联邦应给予州合理的补偿。(4)按本条规定,对联邦及任何公共机关享有权益的土地作进一步划拨时,对该项划拨按第2款规定所应付的补偿,应扣除联邦或公共机关享有该权益后所作的改进(由州支付费用者除外),照市价计算的数额。(5)本条上述各款关于待转让土地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已转让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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