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土地征用制度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57页(251字)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规定:联邦可以征用任何州的不属于待转让的土地,并不得对州拨土地的用途规定限制;联邦政府每年须付给州政府适当的地租和相当于土地市价的补偿;联邦如对州拨出土地权益不再需要,只要州同意付给拨出时相等土地权益市价的金额,可将征用的土地归还给州。关于政府征用私人土地,联邦《土地征用法令》规定,州政府可以征用任何土地以满足下列用途的需要:任何公共目的;任何个人或机构的工作,州政府认为是具有公共用途的;为开矿、住屋、农业、商业或工业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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