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联邦土地归还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58页(284字)

来西亚1984年《宪法》第84条规定,根据联邦需要拨归联邦或任何公共机关所有的任何州土地权益如果不再需要,只要该州政府同意付给联邦下列款项,应归还给该州:(1)凡是州政府按本法规定征用、或是州政府于独立日前由马来亚联邦政府付款征用的土地或土地权益,支付相等于拨归联邦政府或公共机关所有的土地权益市价的金额;(2)在其他情况下,由州政府选择按下列方式之一偿付:相等于该项权益市价的金额;相等于拨给该项权益时联邦或独立日前的马来西亚联邦政府所付出的金额,连同拨归联邦后对该土地所作任何改进(由州支付费用在除外)之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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