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09页(1021字)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确定级别管辖的主要依据是:①案件的性质。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因性质严重,最低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普通刑事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②罪行的轻重及可判刑期的长短。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最低应归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或轻微的刑事案件则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③影响的大小。具有全省(直辖市、自治区)性、全国性的重大案件,应分别由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④与各级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体系中的地位和职责相适应,平衡其工作负担。据此,愈是高级别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数量愈少,以保证其充分履行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职能。依据以上标准,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如下: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绝大多数的普通第一审刑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系统中的基层审判机关,它最接近犯罪行为发生地,与人民群众联系最密切。这样规定有利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也便于人民法院及时审判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①危害国家安全案件;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③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这三类案件有的性质严重,有的案情复杂、重大,有些案件的处理涉及到国家的外交政策和国际关系,因此,宜由级别较高的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级别最高的一级人民法院,为保障高级人民法院能集中精力解决审判中的重大复杂问题,监督、指导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法律只将影响大、涉及面广但数量不多的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重大案件划归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主要负责监督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负责对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还要审判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以及核准死刑案件。因此法律只把犯罪性质极其严重、案情十分复杂、在国际、国内都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划归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为第一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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