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61页(421字)

侦查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通知邮电机关检交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法律文书,也叫决定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关于扣押邮件、电报的手续,各国法律规定不尽一致,有的以扣押令的形式通知邮电机关,有的以决定扣押通知书的形式通知邮电机关。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1款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因此,我国侦查机关在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时,依法采用扣押通知书的形式通知邮电机关协助执行扣押。通知书为填空式,主要内容有:①作出扣押决定的侦查机关的名称及文书标题;②编号;③扣押的法律根据;④扣押的起始时间;⑤与扣押的邮件、电报有关的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住址、职业、工作单位等;⑥邮件、电报检交扣押后转送何处;⑦通知书送达邮电机关的名称;⑧日期;⑨侦查机关的公章。通知书的副本应附卷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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