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60页(1195字)

侦查人员依法通知邮电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在刑事案件中,邮件、电报是一种特殊类型的重要书证,外国刑事诉讼法一般都对扣押邮件、电报和信件作了具体规定。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99条规定:“(邮件扣押)准许在邮局、电报局扣押寄交被指控人的信件、邮件以及电报;在所属地点,对有事实可以推定是由被指控人寄发的,向他转交的并且其内容对于侦查具有意义的信件、邮件和电报,同样准许扣押。”该法第100条接着规定:“对于扣押只有法官有权命令,在延误就有危险时检察院也有权命令。”《奥地利刑事诉讼法》第146条至第169条规定,被告人因故意犯有应处1年以上监禁的犯罪行为而且已在押,或因该犯罪行为对其发出传票或逮捕令,预审法官就可以扣押由被告发出或寄给他的电报、信件或其他邮递品,并要求邮局或电报局和其他官方机构递送这些物件。这些机构根据检察官的要求也有义务扣押这些邮递品,直到法院作出决定。但是,预审法官的决定若在3日内未宣布,则不再推迟寄送这些物件。被扣押的邮件只能由预审法官检查,并应取得被告人的同意。如被告人不同意,只要情况允许,预审法官应及时请求参议室批准(未经被告同意而需检查、没收邮件时,应事先请求参议室批准,但情况紧急除外)。拆封邮件时应作笔录,但不得损坏封印,应保护好封皮和地址。扣押决定应立即通知被告,最多不超过24小时,如被告不在,应通知其家属。应将扣押的文件和电报的正本或副本全部或摘要地送达被告人或收件人,但只限于在告知其内容对于调查工作无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才这样做。被告不在时通知其一名家属;被告无家属的如果预审法官认为符合寄信人的利益,应将文件寄还本人;如信件或电报必须存档,须通知本人邮件已被扣押。如果认为扣押的邮件无检查的必要,应立即送还收件人或者送还邮政机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该条第2款又规定:“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扣押邮件、电报的程序和要求是:①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时,应经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批准,填写“决定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通知邮电机关执行。②被扣押的邮件、电报必须是:犯罪嫌疑人寄发的或其收寄的;寄给他人转交犯罪嫌疑人的或寄给犯罪嫌疑人转交他人的。③侦查机关认为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按原批准程序办理批准手续,填写“停止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通知邮电机关。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8条的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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