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9页(1181字)

个人在行走、书写等某些运动行为中的用力习惯在承受体上的形象化反映。例如:在文学书写中的运笔习惯在字迹中形成的“藏锋”、“回锋”、特定的笔划搭配结构等;在走路时的身体扭动习惯在足迹中形成的“拧痕”等。

每个人在经常从事的某项运动或工作中,都会形成自己相对稳定的习惯性动作。这些习惯形成的先天条件是运动器官生理结构和机能的特殊差异;形成的后天条件是长时间练习和模仿的结果。在长时间的锻炼中,内在的与外界的、先天的与后天的各种刺激讯号,反复地、有规律地传导到大脑,逐渐形成条件反射。这种条件反射继续在长时间的反复运动中得到强化,形成臻于完善的一长系列的条件反射。“人类活动中的各种知识、技能和技巧都是在复杂的、暂时性联系的发生和强化过程中形成起来和臻于完善的,它们本身就是一长系列的条件反射。”(克列斯托夫尼科夫着:《人体生理学》,1956年体育出版社版,第384页)这种臻于完善的、具有相对稳定性的一长系列条件反射被巴甫洛夫称为大脑皮层的“动力定型”。动力定型的形成,在生理上是大脑皮层自我保护机能,它可以减轻大脑皮层的经常兴奋状态。在各种运动过程中,动力定型支配人的各个器官在时间和空间上自动协调配合,成为习惯性自律运动。由于动作习惯形成过程中各种制约条件的错综复杂,习惯动作表现出个人特性,具体体现在用力的大小、方向与角度、作用部位、动作频率等若干细节方面。在犯罪调查的证据检验鉴定中,利用动作习惯痕迹中的个人特性对留下痕迹的人进行识别和认定。

痕迹中的动作习惯特征同形象特征有如下区别:①内涵信息不同。形象痕迹反映的是造型体外部形态结构的特征;动作习惯痕迹反映的是来自造型体方面的作用力特性。②检验结果不同。形象痕迹检验是根据形态特征对留痕的客体(人或物)进行认定;动作习惯痕迹检验是专门从力的特性上研究人的习惯,进而对行为人进行识别。③影响制约的因素不同。形象痕迹形成的质量受造型体与承受体客观物理属性的影响很大;而动作习惯痕迹可以人为地伪装变化,并受到人的年龄增长、运动器官病变、自觉地模仿练习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动作习惯形成的因素很多,诸多因素的随机组合构成了动作习惯的不同类型,呈现出人各不同的特殊性。而习惯一经形成,在相当长阶段内是稳定的。所以从理论上讲,动作习惯痕迹特征既具有特定性、亦具有稳定性,可以作为人身识别的重要物证。但是,由于形成痕迹时外界条件的影响和目前检验手段的局限,对某些鉴定结论(如步法鉴定)用于诉讼仍持慎重态度。然而这并不影响它在侦查犯罪中的重大意义;而且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化和检验手段的科学化,动作习惯痕迹检验的发展前景是广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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