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60页(915字)

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收取和扣留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文件的活动。一般与搜查或勘验、检查活动同时进行。是一种强制性侦查行为。扣押的目的是为了扩大侦查线索和获取证据,从世界的通例来看,一般凡具有搜查权就同时具有扣押权。各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都对扣押有所规定。如德国的新刑事诉讼法典第1编第8章对扣押标的物、交出之义务、官方文书、不得扣押之物品、命令扣押等作了全面而具体的规定。《法国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预审法官有权扣押货币、金条、汇票或存款。当上述财物保存无助于查明事实或保护当事人权益时,预审法官可委托法院书记官将它们存入寄存托付办公室或法国银行。《南斯拉夫诉讼法》第211条、第212条规定,对于发现可能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当即实行暂时扣押。在扣押物品时,要写明是从哪里找到的。如果临时扣押可用作书证文件时,要开列清单等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因此,在侦查过程中,凡发现可以作为证据的各种物品、文件均应及时依法扣押。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惯例,扣押物证、书证的程序和要求是:①无论在勘验、检查或搜查中,还是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进行其他侦查活动过程中发现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及各种资料等,均应即时扣押。如果发现违禁品,无论与案件是否有关也应及时扣押并送有关部门处理。对不能立即证明是否与案件有关,但侦查人员认为可疑的也可以扣押。对应扣押之物,如持有人、保管人无理拒绝交付或抗拒扣押的,应强制扣押。②扣押时应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逐一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③侦查机关对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封存,不得使用或毁损。对不便提取的可现场加封妥善保存;对不能加封的责成专人负责保管;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按其专门管理的有关规定放置保管。④对扣押的物品、文件,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非违禁品,应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以保护犯罪嫌疑人或其他人对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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