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7页(1637字)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的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从而依法决定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诉讼活动。从实质上看,不起诉是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对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已经错误地进行了刑事追究的犯罪嫌疑人,所作出的一种终止诉讼的决定,它体现了“有错必纠”的刑事政策,对于保护无罪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适用情形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适用不起诉决定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①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这些情形就是:第一,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第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第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第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第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第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这种情形原本是免予起诉的适用条件,但现行《刑事诉讼法》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便将这种原先适用于免予起诉的情形列入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所谓“不需要判处刑罚”,主要是现行《刑法》第37条规定的情形,即“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所谓“免除刑罚”,是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时,可以考虑免予刑事处罚: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第10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第19条);正当防卫过当的(第20条);紧急避险过当的(第21条);预备犯罪的(第22条);中止犯罪,没有造成损害的(第24条);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第27条);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第28条);犯罪后自首且罪行较轻的(第67条);犯罪虽较重,但在犯罪后自首并有立功表现的(第8条)。③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

处理程序 关于不起诉的适用,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至第146条作出以下处理程序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必须严格遵守:①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②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除写明被不起诉人的姓名、职业等有关身份的事项外,还应当写明不起诉的理由和根据。如果有赃物、违禁物品和扣押的财物,还应写明如何处理。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④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⑤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后,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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