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7页(478字)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及其他依法具有侦查权的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见逮捕),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首部应写明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即“检不捕[]号”,空格依次填写人民检察院简称、具体的案件简称、年度及序号。正文部分包括送达机关、案件来源、审查意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依据、决定事项即“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并写明“请依法立即执行,并在3日内将执行情况通知本院。”文书中审查意见部分应根据具体案件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准确地说明不批准逮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笼统地写“不符合逮捕条件”。文书尾部应填注制作文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如果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在附项注明“附:补充侦查提纲”,并同时制作补充侦查提纲,连同《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填写《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回执)》,退回检察机关附卷。犯罪嫌疑人已被羁押的,应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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