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7页(274字)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服其不批准逮捕决定,要求重新考虑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议的行为。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需要复议的,应当在5日内制作要求复议的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送交原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更换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并在收到复议申请及案卷材料后7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对已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需要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并重新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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