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斯洛伐克农业组织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57页(566字)
1990年10月2日,捷克斯洛伐克联邦议会通过《财产归还法》,规定将农业合作社经营的部分土地归还给原来的地主或其他继承人。1991年5月,联邦议会通过《土地所有制法》,规定凡在1948年2月25日后被没收或被国有化的土地、建筑物和森林等,都应归还原主;由土地基金会组织负责为原来土地的所有者和他们的合法继承人办理退还手续。捷政府为缓解农业私有化中出现的新矛盾,公布一些鼓励而不强行的政策、法令,如既支持个体私人经营,又决定保留农业合作社这一集体经营形式。对现存的合作社,要实行分股制,即合作社社员当初入社时有土地的,可将土地入股分红,不曾有过土地的社员,就按在合作社成立后入社时起算工龄,依据劳动力入股分红。根据这一规定,可凭劳动力分红的合作社社员有:现在在社里从事劳动的社员、在本社工作过10年的前社员(主要指已经退休的社员)以及自1948年2月25日至1990年1月1日期间的原土地的主人。另外,法令还规定,土地私有化后,土地使用者和土地所有者必须签订租约,依约土地使用者必须向土地所有者交纳租金,租金按每公顷土地价格的1.5%计算,一般每年为450克朗-1100克朗。1992年,政府还决定,提倡在完全自愿的原则下,组成新农业合作社、股份公司或合伙组,发展新型的农业合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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