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农户农场终止程序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57页(235字)

俄罗斯1990年《农户(私人)农场法》第33条规定:(1)区(市)人民代表委员会通过终止决议,有关终止活动的争议由法庭审理。(2)依法征用农户农场土地的行为可在人民代表委员会根据被征用农场意愿拨给其相等价值的土地,并在新场址建筑工程开工以后进行;新址工程的建设由接收征用土地的单位承担,以此弥补被征农场的一切损失。(3)被终止农场的资产用以结算雇工工资、填补预算亏空,偿还银行借款和贷款。剩余部分可留作公产或另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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