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农地占用控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48页(380字)

尼亚1974年《土地资源法》第23条规定:(1)投资项目或生产项目的用户,有责任从制定技术资料阶段起就采取措施,把占地减少到绝对必要的限度,使自己符合附件一规定的作为最低限度的综合占地指标。(2)有权制定计划的各部和其他中央和地方机关,在成就和技术研究以及附件一确定的标准的基础上,定期地采取措施,提高占地利用程度,改进经济和社会项目设址用地的标准,使这些项目的占地越来越小。第24条规定:(1)占有诸如挖掘原材料(粘土、瓷土、煤、砾石)后剩下的土地以及废弃的油井等不再用于生产过程的土地的投资工程或生产工程的用户,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整地措施,使土地在农业上得到使用,如果这些土地不能使用于农业,则使用于渔业或林业。(2)如果前款规定的工程用户不遵守这一款的规定,则将不批准他们占用其他农业或林业生产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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