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土地登记检核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39页(480字)
台湾于1982年2月6日发布《土地登记专业代理人检核办法》,共15条。主要规定:(1)凡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可应土地登记专业代理人检核,专科以上学校地政系、科毕业者;专科以上学校其他系、科毕业,修习土地法、土地登记二科,及民法、土地行政、土地税、土地测量四科中至少二科,成绩及格,合计在16学分以上者;经推事检察官考试或律师考试及格者;高等考试或相当于高等考试的特种考试土地行政人员类科及格者;在地政机关办理地政业务5年以上,并曾任地政职系6职等或担任以上土地行政人员者;在地政机关办理土地登记实务5年以上,并曾任地政职系5职等或委任一级以上土地行政人员者;曾依法令领有土地代书人登记合格证明,未经撤销者;在土地登记专业代理人管理办法实施前,曾任特约土地登记代理人2年以上,并于管理办法实施后,继续任职4年以上者。(2)申请检核者,应按本办法规定交呈有关证明文件,接受面试。(3)土地登记专业代理人检核,由考选部设置土地登记专业代理人检核委员会办理,检核结果,由考选部校订,其及格者,报请考试院颁发及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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